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34號
TNDA,111,簡,34,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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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4號
原 告 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 表 人 林奇輝
訴訟代理人 張伯鈺
蔡秉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竣南陳惠娟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
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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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