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1年度,86號
TNDA,111,交,86,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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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86號
原 告 洪蜜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 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 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行 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237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處 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 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 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為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定有明文。顯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之受處分人提起撤銷訴訟,除免除撤銷訴訟訴 願前置之程序外,亦須以主管機關所為之裁決,即行政機關 所為具有行政罰性質之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據以主張裁決 違法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被告機關111年3月10日南市交裁字第1110 338228號函為訴訟標的,而起訴之事實及理由大致係因原告 駕駛AQL-3085號車有ZHC255180號違規行為,並提出被告機 關上開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1年1月27日國道 警交字第ZHC255180號舉發通知單等件到院。經查,原告訴 訟標的所載之被告機關上開函,顯非裁決書,且原告於111 年3月31日遞狀起訴,經本院向被告機關查證ZHC255180號舉 發交通違規案是否已製開裁決書,經被告機關回覆稱該違規 案件尚未製開裁決書,此有本院111年4月6日之電話紀錄表 附卷可稽,故原告起訴時尚未有任何裁罰處分,洵堪認定。 原告逕以被告機關上開函為訴訟標的,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揆諸首揭說明,於法不符,應予駁回。原告應向被告機關申 請製開裁決書後,如不服裁決再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始為



正途。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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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