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8724號
TNDV,99,司促,28724,2022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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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7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陳育瑞」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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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