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82號
TNDV,111,除,82,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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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葉蓹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已於民國110年6月7日刊登於網站,茲因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三、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於110年6月7日以110年度 司催字第169號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 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該公示催告 公告係於110年7月5日黏貼在本院公告處、公告於法院網站 ,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無訛,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本院卷第17頁 ),是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5-ND-14806-9 1 1000 2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5-NX-60-9 1 482 3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5-NX-407-3 1 518 4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3-NY-35-6 1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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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