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80號
TNDV,111,除,80,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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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張玉雀即沈長成之繼承人
住○○市○區○○00號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 鈞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6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 告已刊登於民國110 年8月19日司法院及鈞院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之網站上,茲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 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狀請鈞 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三、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2號裁 定公示催告6 個月,並於110年8月19日刊登司法院及本院專 區網站,有網站公告訊息內容附卷為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期間已於111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同) 82-ND-0000000-0 00-ND-0000000-0 00-ND-0000000-0 00-ND-0000000-0 00-ND-0000000-0 00-NX-0000000-0 00-NX-0000000-0 00-NX-0000000-0 00-NX-0000000-0 0 0 0 0 0 0 0 0 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 000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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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