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78號
TNDV,111,除,78,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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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高鏡即王木琴之繼承人

兼 代理人 王程勵即王木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06號裁定公 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11年3月1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7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0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SD-0000000-0 1 1000 000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SX-0000000-0 1 608 0003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338 0004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467 0005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888 0006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430 0007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779 0008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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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