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64號
TNDV,111,除,64,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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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賴玉程即黃文欣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文欣所遺如附表所示股票(下 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0年 度司催字第2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8月17日於 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因無人主張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賴玉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司繼字 第231號裁定為被繼承人黃文欣遺產管理人,並就黃文欣 所遺之系爭股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0年度司 催字第23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17日於本院 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 ,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 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 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110 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110 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244 4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321 5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649 6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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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