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銓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玄
代 理 人 王慧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10年10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建典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寶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 銓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9月30日 165,661元 0000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