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81號
TNDV,111,訴,481,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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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1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陳志青
被 告 李亞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2,1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5,25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原
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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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