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8號
原 告 鄭黃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名芬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60
2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
除原告已繳之10,24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原告應有部分之價值(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里段0000地號土地 23,179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04平方公尺×64/2112(原告應有部分)=494,485元 2 臺南市○○區○里段0000○0地號土地 21,689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06平方公尺×64/2112(原告應有部分)=201,116元 3 臺南市○○區○里段0000○0地號土地 35,405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27平方公尺×64/2112(原告應有部分)=243,543元 4 臺南市○○區○里段0000○00地號土地 22,1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1平方公尺×64/2112(原告應有部分)=27,458元 合計:966,6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