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美安辦公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
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72,34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8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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