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大田土木包工業即周大煒
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十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7萬4,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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