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31號
TNDV,111,補,331,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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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楊青春


被 告 楊鄭粉
楊漢傑
楊文
楊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陳明土地遭無權占有之面
積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
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請求被告拆除建
物之土地面積(在地政機關測量前,暫以原告主張之約略占用土
地面積估算),並據以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土地面積
×占用土地每平方公尺最新公告現值)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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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