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21號
TNDV,111,補,321,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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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義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賢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庭律師
蘇國欽律師
被 告 有日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因定期給付或定
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
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57,286元,
並自本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
、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3日起至系爭機台完成點交之日止,按
月給付原告3,000元。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賠償系
爭機台之折舊損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957,286元,至原告訴
之聲明第2項屬定期給付性質,且因系爭機台完成點交之期間未
能確定,揆諸首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00元【計算式:3,000元×12月×10年=360,0
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317,286元【計算式
:1,957,286+360,000=2,317,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
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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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