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15號
TNDV,111,補,315,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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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杜德陵
李美惠
蘇賜郎
謝秉
廖士文
張瓊丰

吳岱霖
鐘秀慧
王睨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水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先位聲明備位聲明均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及法定利息。原告就上開先、備位訴訟標
的,係為預備訴之合併,揆諸前揭說明,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之先、備位
聲明請求之金額相同,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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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