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曾柳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