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王湘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順華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3頁) 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0,986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