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55號
TNDV,111,補,255,2022040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黃文瑞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逸豪律師
被 告 張瑜瑄

王子奇
蘇慧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823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里○○○00○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251,500元(即該屋民國110年課稅現值 );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 地號土地上、下堆積之廢棄物清理完畢並回復原狀後,返還 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390,460元【計算式:772地 號土地部分:2,8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8.21平方 公尺=330,988元;773地號土地部分:2,800元(每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2521.24平方公尺=7,059,472元,合計7,390,46 0元】;聲明第四項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律師費1 2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2萬元。又上開第一、二、四 項聲明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原告以一訴請 求上開三項訴訟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至原告聲明第 三項請求被告王子奇給付63,000元及自111年1月1日起至清 空返還上開房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33,000元部分,係 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61,960元 (計算式:1,251,500元+7,390,460元+120,000元=8,761,96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