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35號
TNDV,111,補,235,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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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蔡州文

被 告 羅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1,297元【880元
(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240.11平方公尺=1,971,29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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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