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皇家沃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浚豪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郁揚、臺灣威卜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浚豪新台幣
(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皇
家沃德國際有限公司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三項係請求被告王郁揚
應將本件歷審判決書,刊登於附表1所示之網站及社群;
第四項係請求被告臺灣威卜有限公司應將附件1所示道歉
聲明,刊登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頭版各一日,
並刊登於附表1所示之網站及社群;第五項係請求被告應
移除如附表1所示之文章、報導及貼文。原告訴之聲明第
一、二項係屬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10萬元
、50萬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5,400元;
另訴之聲明第三、四、五項,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
前揭規定,均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是以,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400元(計算式:1,000+5,400+3,000+3,
000+3,000=15,400)。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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