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陳緯穎繼承人間
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債務人陳緯穎之債權人,聲請人查得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緯穎之繼承人間有 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為了解案件內容,且聲請人與該案有利 害關係,認有閱卷、抄錄、影印卷宗證物之必要,爰依法聲 請閱卷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 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 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 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 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 號裁判意旨)。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20號代位分割遺產 事件之當事人,依聲請人上開所述,係為實現債權而聲請閱 卷,此屬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並非就上開事件有何法律上利 害關係,聲請人復未證明已徵得上開事件之兩造當事人同意 。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不應准許,應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