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柯宥辰即柯玉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本件係要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 ?抑或係要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二)債務人自陳現從事打零工之工作,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13 ,000元等語,請債務人補提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或收 入切結書。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四)請補提受扶養親屬黃0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