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莊呂壁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康寧教養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康寧教養院之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4年12月20日經本院核准設立,已 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21冊、第5頁、第317號),並 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康寧教養院因 業務需要,經第八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組織章 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 請為必要處分,請求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之捐助章程、 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台 南市私立康寧教養院第八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本院法 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2、25頁),堪信 為真實。又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康寧教養院捐助章程修正為 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核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康寧教養院 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 牴觸,並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有該局111年4月18 日南市社身字第111048309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 )。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康寧教養院 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六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應有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與社會福利及長期照顧服務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首屆董事由創辦人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六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首屆董事由創辦人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院董事任期三年,如經選任得連任之。惟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五分之四。下屆董事由董事長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有任期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七條 本院董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下屆董事由董事長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有任期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