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黃靖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陳李賀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1年3月15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 ,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李賀(男、民國0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 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9月23日死亡,因其遺產 資料尚待清查,不克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爰 依民法第1156條第2 項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054號裁定展延陳報遺產清冊期 限,惟因被繼承人忽然離世,仍需耗費時間一一釐清等語, 並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054號民事裁定、公司變更登 記表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