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楊明璁
楊東龍
楊宜玲
前列三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楊春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
0號)於民國111年2月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