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038號
TNDV,111,司繼,1038,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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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蕭武雄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耀光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蕭武雄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蕭武雄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蕭武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又聲請意旨雖以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 點第13點第4款規定主張本件應按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伍核 算,惟依前開作業要點所示,已明訂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 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上開標準無從拘束法院,核先敘明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350 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蕭武雄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 之部分遺產,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12 865號執行進行中,故請鈞院准予酌定聲請人就上開管理職 務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135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依 聲請人所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12865 號詢價通知書及不動產估價報告等所示,參酌上開7筆土地 ,總價值額合計約為14,138,621元,並考量遺產管理人所進 行者為例行性職務,除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公示催告與強 制執行案件等職務外,並未執行其他繁重或複雜性事務,另 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不動產,以及其他待處理事



項、聲請人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 事務之合理報酬,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包含必要事 務規費及交通費等)合計為叁萬伍仟元,應屬適當,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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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