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054號
TNDV,111,司票,1054,2022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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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吳世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宇哲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內,並未載明相對人之身分證統 一編號,故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 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詎聲請人具狀陳報略稱「無 法知悉相對人身份證字號…無法調得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而未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致本院無法就相對人是否 仍有當事人能力、簽發本票時是否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等法定 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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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