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張光雄
相 對 人 邱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 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民國110年3月30日訂立之金錢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清 償日期:民國110年6月30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 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 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6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定區 中沙段 1645 585.78 全部 002 臺南市 安定區 中沙段 1651 858.15 全部 003 臺南市 安定區 中沙段 1646 232.52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6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256 臺南市○○區○○0號之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層樓房 加強磚造 64.28 67.35 131.63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6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2 254 臺南市○○區○○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層樓房 鋼架造 100.09 100.09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