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50號
TNDV,111,司拍,50,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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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七股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福得


相 對 人 黃泓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泓霖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簽訂借據所 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連帶保證、墊款、信用卡消費款等 債務,包括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權利人代墊 之本抵押物保險費、實行抵押權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 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7月30日,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分別於①106年5月31日②106年12月22日與聲請人簽立 借據,向聲請人借款①800,000元②3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 至①116年5月31日②111年12月22日止,清償方式均為依按期 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並均約定如相對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聲 請人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分別自①110 年7月31日②110年8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本金①4 66,650元②8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約定債務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份、抵押權移轉變更 契約書1份、其他約定事項2份、他項權利證明書1份、借據1 份、授信約定書1份、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1份、農業發展 基金貸款約定書1份、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2份等件影本



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5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七股區 竹子港段 1102 2500 全部 002 臺南市 七股區 竹橋段 383 194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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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