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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110號
TNDV,111,司促,7110,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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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10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債 務 人 蕭柏宇林幼足繼承

永康戶政事務所永康辦公處 蕭良和林幼足繼承


蕭宗銘林幼足繼承



一、債務蕭良和林幼足繼承人、蕭宗銘林幼足繼承
應在繼承繼承林幼足遺產範圍內,向債權連帶清償
新臺幣捌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
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五、查本件債務蕭柏宇林幼足繼承人送達處所為「臺南市
○○區○○街000號」,而該址乃臺南○○○○○○○○永康辦公處所
地。參以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查調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
債務人係遭臺南○○○○○○○○○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後,設籍
戶政事務所,是債務蕭柏宇林幼足繼承人應為送達
處所顯屬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依前開
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蕭柏宇林幼足繼承人核發支付
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對於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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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