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952號
TNDV,111,司促,3952,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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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95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葉庭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胡秀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 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 人 為何人,經於民國111年3月14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 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年3月17日送 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為何人,亦無從 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 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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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