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莉琄
代 理 人 劉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李春貴(男,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三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
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函請本署檢察官
向法院聲請該轄區居民李春貴死亡宣告,緣李春貴於民國前
0年0月00日出生,設籍在臺南市○○里○○路000巷0號○○○○○○○○
),係80歲以上在臺有親屬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蹤不明者
,雖未列為失蹤人口,惟查其入出境紀錄、社會安置機構安
置紀錄、殯葬管理機關殯葬紀錄、相關政府保險、年金或津
貼請領紀錄及最近3年內就醫紀錄等資料,無當事人相關社
會活動軌跡或聯絡資訊。又查李春貴之配偶、長子、次子、
三子皆已歿,在臺之親屬即孫子李柏輝、李伯賢均表示不知
道李春貴還有哪些親屬,也沒見過李春貴,也不知道要向法
院聲請死亡宣告;另北華里里長陳春津亦表示:不知道其行
蹤等語,又李春貴因行方不明於102年4月10日由警受理為協
尋人口,應認失蹤已滿3年,爰聲請對失蹤人李春貴為死亡
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函文、
親屬、里長之訪查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臺
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函文、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函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文、臺
南市北區區公所函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函文、在監在押記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三
親等資料查詢結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函文等影本
為證,另經本院調閱失蹤人李春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健保、勞保、在監在押、入出境等資料,亦查
無失蹤人李春貴目前之相關訊息,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再按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
李春貴已滿百歲,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