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0年度,25號
TNDV,110,金,25,2022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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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25號
上 訴 人 王寶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艷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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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