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許碩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春杏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4,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