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王杉源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孫紹軒與被告陳榮全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