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孫梅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春生
洪煜程
洪煜棠
洪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 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上 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3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 已於111年3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表單附卷可稽, 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