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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1號
TNDV,110,訴,71,2022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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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黃天和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劉鍾錡律師
被 告 洪明彰



米洪月珠

洪秀枝


郭洪月霞



劉新財

劉新科

劉新貴

劉湘婷

貴雪即張錫参之繼承人、張佳在之繼承人


張富欽即張錫参之繼承人、張佳在之繼承人


張綾玲即張錫参之繼承人、張佳在之繼承人


張惠玲即張錫参之繼承人、張佳在之繼承人


林春朝林佳保、張佳在之繼承人


楊林貴林佳保、張佳在之繼承人


劉張金枝即張佳在之繼承人


張金坤即張佳在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之0


張志良即張佳在之繼承人


黃志强即黃天法之遺產管理人



林天祥

黃贊融

黃致豪

林璟璘

林璟照

張燕齊兼張佳在之繼承人


泰生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
被 告 劉聰


劉政昌

劉淑珍

嘉興

趙陳來春

陳秋桂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永川
被 告 陳金足

陳桂花

陳仲義陳黃彩美之繼承人


陳瑞蓬陳黃彩美之繼承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明正之遺產管理人
陳黃彩美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黃陳純柳陳黃彩美之繼承人



蘇陳純雀陳黃彩美之繼承人


蘇明章

蘇如美

蘇淑華

黃景棠

黃景仁

黃美玲

黃美雅

陳桃

林陳笑

蘇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5姓名欄中關於「張惠珍」記載,應更正為「張惠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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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生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