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梁文漢
被 上訴人 李昱璋
李沄津
陳清林
陳森源
陳成滄
陳睦炘
陳許秀娥
陳俊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