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子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承熹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19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