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88號
TNDV,110,訴,1188,2022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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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昕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桂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4,6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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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