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83號
TNDV,110,家繼訴,83,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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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
原告即
被選定人 林○眞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原告即
選定人 林○升


林○妏


林○萍


林○茵


被 告 林○南


林○呈

林○貞


林○君


林○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1336號提存款新臺幣115萬0,359元應由原告林○眞、林○升、林○妏林○萍林○茵及被告林○南、林○呈、林○貞林○君各分得新臺幣11萬5,036元及其利息,由



被告林○廷分得新臺幣11萬5,035元及其利息。訴訟費用由原告林○眞、林○升、林○妏林○萍林○茵及被告林○南、林○呈、林○貞林○君林○廷各負擔新臺幣748元。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意旨略以:兩造均係被繼承人林○明之繼承人,而  被繼承人林○明又繼承其弟弟林東山之不動產,而該不動產 經共有人向本院起訴分割,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584號 民事判決准予變價分割。嗣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8年度司 執字第110663號變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15萬0,359元,並提 存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案號為110年度存字第1336號 ),應由兩造依應繼分各10分之1之比例分割上開提存款  115萬0,359元等語。
二、被告林○南、林○呈、林○貞林○君林○廷均經通知而均未 到庭,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584號民 事判決及民事執行處108年度司執字第110663號函可參, 並經本院調取110年度存字第1336號提存卷為憑,故原告 之主張應屬實在。
(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 條分別定有明文。兩造就上述提存款及其利息之全部為公 同共有,兩造目前既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而上述提存款 及其利息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原告主張裁判分割提存款 及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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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