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28號
原 告 張鈞富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秝榕
被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被 告 張靜瑜(原名張佳媗)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
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1頁及第4頁關於「109年9月2日匯付」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9月2日申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