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康福全
被 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住○○市○○區○○○路0段00號31樓 被 上訴
人 陳彥汶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毛穆潔
林玟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
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