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54號
TNDV,109,訴,854,2022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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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4號
原 告 陳鵬鷊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錢冠頤律師
蘇敬宇律師
被 告 陳吳素貞(即陳明堂之繼承人)

陳怡碩(即陳明堂之繼承人)

陳冠磬(即陳明堂之繼承人)

陳秀虹(即陳明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吳素貞陳怡碩、陳冠磬、陳秀虹為被告陳明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明堂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1年3月1 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257頁)。次 查陳吳素貞陳怡碩、陳冠磬、陳秀虹陳明堂之繼承人, 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55至263 頁)。是本件訴訟應由陳吳素貞陳怡碩、陳冠磬、陳秀虹 承受被告陳明堂部分之訴訟,並與其餘被告一同續行本件訴 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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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