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4號
上 訴 人 沈甲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沈六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7,04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63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