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子庭
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78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子庭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二、查被告洪子庭因涉嫌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1年4月13日經本 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並主張係案外人請其交付黑莓卡給 同案共犯吳柏宏,因認被告有串證之虞,由本院裁定羈押在 案。惟被告於111年4月26日本院準備程序中,業已坦承全部 犯罪事實,並且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均表示無證據請求調查, 因此顯已無勾串證人之虞,故被告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 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