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建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54、255、821、2057、2968、2969、5423、5424、5425、5
426、5427、542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856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潘建忠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 結,並定期宣判,茲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於民 國111年4月25日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8562號),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