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暐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暐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暐宸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 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次數、時間、侵害之法益等刑罰累加 因素,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