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74號
TNDM,111,聲,574,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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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松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松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松男前因毒品、竊盜等案件,前經 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3441號函核准假釋 ,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7年1月2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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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