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110年度偵字第23412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佐以卷
內事證,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俊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論罪科刑
㈠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第3款明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核被告黃俊益所 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 罪。
㈡被告以一持有行為觸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智識思慮正常,應知毒 品之持有及流通,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至鉅,已為 國法所厲禁,竟漠視法令禁制,恣意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純質 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對社會治安及秩序潛藏相當 程度之危害,應予非難,兼衡其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及期 間、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智識 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 及易字卷第11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定。然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 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 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從而,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 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 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 ㈡被告持有而為警查獲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經鑑 定後,檢出如各該編號「成分」欄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 品,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7100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偵卷第59至65頁) ,因所含第三級毒品成分難以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 上開毒品之外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 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上揭毒品因鑑驗而 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㈢被告持有而為警查獲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物,經 鑑定後,檢出如各該編號「成分」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同 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00 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偵卷第59頁),而被告 因持有該扣案物而違犯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 以上犯行,揆諸上開說明,前揭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 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予以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於送請鑑定機關鑑 定時,無論係以何種方式刮取或分離毒品秤重,該等包裝袋 內仍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足認與前開扣案之毒品有不可析離 之關係,仍應依刑法38條第1項規定,一併諭知沒收。至鑑 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聆苓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成分 1 毒品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檢驗後淨重0.95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成分。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度約0.93%,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22公克。 硝甲西泮(Nimetazepam)純度約0.18%,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04公克。 2 毒品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檢驗後淨重1.75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度約0.93%,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20公克。 3 毒品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檢驗後淨重1.70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成分。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度約0.94%,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20公克。 硝甲西泮(Nimetazepam)純度約0.17%,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04公克。 4 毒品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檢驗後淨重1.54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度約0.99%,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20公克。 5 毒品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檢驗後淨重1.90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度約0.89%,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21公克。 6 毒品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檢驗後淨重1.85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度約0.9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22公克。 7 毒品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檢驗後淨重1.67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度約0.7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7公克。 8 毒品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檢驗後淨重1.68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成分。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度約0.94%,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20公克。 硝甲西泮(Nimetazepam)純度約0.2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04公克。 9 毒品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檢驗後淨重1.65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度約0.89%,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8公克。 10 毒品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檢驗後淨重1.96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度約0.97%,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24公克。 11 白色結晶1包(含外包裝,檢驗後淨重34.267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愷他命(Ketamine)純度約81.13%,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7.823公克。 12 白色結晶1包(含外包裝,檢驗後淨重17.952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愷他命(Ketamine)純度約51.36%,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9.230公克。 13 深色菸盒1個(內含鐵卡片1張)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3412號
被 告 黃俊益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第二級毒 品,亦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 意,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21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 「歌神KTV」對面某處,向某年籍不詳綽號「小強」之人, 以新臺幣15萬元價格,購買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咖啡包10包等物而持有。嗣 於110年11月2日凌晨0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 號前,因所乘坐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上瀰漫愷 他命刺鼻味,形跡可疑而為警盤查,經該車持用人黃德元(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偵字第23413號不起訴處分)自願受警方搜索,因而查獲 含有第二級毒品之毒咖啡包10包(總淨重22.137公克)、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2包(驗前總淨重52.266公克,純度分別為81.1 3%、51.36%,總純質淨重共計37.053公克)、內含鐵卡片之 深色菸盒1個等物,而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俊益於警詢與偵訊時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黃德元於警詢中之供述 證明其所使用前開自小客車,於上開時、地經警方得其同意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毒品,且該等毒品均為被告所有之事實。 3 證人李鴻偉於警詢中之供述 證明黃德元所使用前開自小客車,於上開時、地經警方得黃德元同意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毒品,且該等毒品均為被告所有之事實。 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2月22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110087579號函暨函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被告持有犯罪事實所示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事實。 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毒品沒入物扣留物品紀錄、扣案毒品暨現場照片19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 二級毒品、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如犯罪事實所示第二、三 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銷燬之。另報告意旨認被告前開持有二級毒品犯行,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 公克以上罪嫌部分,經查前開扣案第二級毒品送檢之結果, 其總純質淨重尚未逾20公克,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惟此部分犯罪事實因與 前開提起公訴部分為同一事實,而為提起公訴效力範圍所及 ,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7 日 檢察官 鄭聆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敏娟